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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的朋友们请注意!
2023年2月15日起
《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正式施行!
《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有何重要意义?
将为市民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如何全面贯彻落实?
快和小编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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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预约上门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四)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
志愿者们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调动居(村)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和职责依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运输工具。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抛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三)对运输工具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及时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清洁。
(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因特殊情况确需及时收集、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二)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者在住宅区、超市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预约回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活动。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引导居(村)民、学生将闲置不用的家具、电器、学习用品、玩具等物品,通过捐赠、旧货交易等形式再利用。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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