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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内卖淫嫖娼?!宿州警方端掉三处涉黄窝点!抓获26名涉案人员……

近日,埇桥警方

快速打掉三处涉黄窝点

有力净化了辖区社会面风气

9月8日-9月9日

东关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

辖区有两处公寓楼

存在卖淫嫖娼现象

遂立即开展行动

民警在两处公寓楼

分别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

违法行为人6名和2名



9月12日

治安大队行动队在工作中获悉

辖区有一处足浴店

存在卖淫嫖娼现象

遂立即指令

拂晓南路、芦岭派出所

配合当晚的抓捕行动

现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

违法行为人18名



下一步

埇桥警方将持续加大

对“黄赌毒”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也欢迎各位网友积极提供线索

埇桥警方坚决做到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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