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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交警部门回复
三四轮老年代步车
不属于电动自行车
我市暂无“老年代步车”登记上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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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
市交警支队办理答复: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定义,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因此,三四轮老年代步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向车辆管理所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办理登记上牌。我市暂无“老年代步车”登记上牌政策。市民反映的车辆须依法取得车辆号牌及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交通法规。请广大市民出行时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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