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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3月1日起施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也要严格遵守规定,不可“任性收费”。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明确了收费项目和价格管理形式,民办学校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以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同时明确提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了让收费更好接受监督,《办法》规定,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公开制度,定期将学校成本支出情况对外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民办学校收费、退费、招生宣传、收费公示以及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强调民办学校的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对民办学校账户实施监督。


严格执行收费项目,严禁乱收费。《办法》规定,民办学校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各级相关部门将完善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调控监管措施,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来源 |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 | 刘海徽

  审核 | 一审张先龙 二审陈涛 终审吴良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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