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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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埇桥区宿怀路原金安驾校南段附近;
3、砀山县境内G237国道强英鸭业丁字路口处;
4、萧县境内S238省道3KM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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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一
原因分析:陈某驾驶车辆行经无灯控路口处时,未充分观察,确保安全,让先进入路口的非机动车先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陈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荣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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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
简要案情:2021年10月2日12时55分许,陈某驾驶皖L7***8号牌小型客车沿烟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埇桥区永镇乡关湖村南侧路段920KM+500M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单某茹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单某茹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陈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陈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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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三
简要案情:2021年10月7日08时17分许,牛某路驾驶皖LA***5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S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埇桥区顺河乡卫生院门前时,与相对方向逆向行驶的祝某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祝某军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祝某军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牛某路驾驶车辆未文明驾驶,确保安全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祝某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牛某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祝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某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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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四
简要案情:2021年10月21日00时40分许,骆某波驾驶陕GQ***2号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63KM+620M处,与因故障停在车道内由王某华驾驶的苏GB***S号车发生碰撞,造成陕GQ***2号车驾乘人员骆某波、管某秋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两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骆某波驾车时观察疏忽、采取措施不当和王某华驾车时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骆某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管某秋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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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五
简要案情:2021年10月2日14时12分许,金某想驾驶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朱仙庄工商所门口S303省道96KM+500M处时,与同方向停在路右侧由曹某磊驾驶的皖LE***7、赣DB***挂号牌货车发生尾撞,造成金某想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金某想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时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曹某磊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金某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