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
主要用于发布道路交通提示信息,宣传涉及交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等。
2、市区人民路与开元路交叉口至人民路与银河三路交叉口中间路段;
3、埇桥区S229省道灰古镇穿镇路段;
4、埇桥区S303省道顺河镇穿镇路段;
5、砀山县G310国道李庄镇高速路口东西路段;
6、灵璧县灵城镇建设南路与G343国道交叉路口。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1
案 例 一
原因分析:当事人杜某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判断操作失误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杜某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昂某强、王某钦无责任。
2
案 例 二
简要案情:2021年12月21日20时45分,黄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257.11mg/100ml)驾驶皖LF***7号牌小型轿车沿西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南二环路交叉口北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王某利驾驶停放在道路东侧的皖LB***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在本次事故中,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利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黄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
案 例 三
简要案情:2021年12月3日8时35分许,庄某驾驶皖L7***3(临时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宿马园区小马家路口西侧,与同方向吴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变更车道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吴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庄某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观察不周是造成事故原因;吴某驾驶非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确保安全也是造成事故原因。
责任追究:庄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吴云驾驶非机动车违反《安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双方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4
案 例 四
简要案情:2021年12月03日21时3分许,郭某醉酒后驾驶皖L5***5号轿车沿S3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5KM+288M处,因操不当与路南侧树木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的交通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郭某其行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着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
案 例 五
简要案情:2021年12月03日10时45分许,当事人王某铭驾驶车牌号为皖LY***9的小型轿车,由萧县公园世家小区驶入萧县城区淮海路右转弯行驶时,与许某骑行(载胡某玲),沿准海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刮撞,致许某、胡某玲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王某铭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王某铭的行为违反了《安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许某、胡某玲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