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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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埇桥区宿蒙路刘合村至行宫铺路段;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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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一
简要案情:2022年5月27日11时26分许,当事人尚某森驾驶苏CK***0号朗逸牌小型轿车沿砀山县砀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郭庄家具厂门口右转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当事人陈某驾驶的皖LX***3号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当事人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尚某森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借道通行未让本车道内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和当事人陈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尚某森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当事人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双方应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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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
简要案情:2022年5月29日2时10分许,丁某英驾驶号牌为皖L3***2的电动自行车沿纺织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埇桥区纺织路军分区门前处,与张某驾驶的号牌为皖L8***2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丁某英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丁某英驾驶非机动车因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丁某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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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三
简要案情:2022年5月30日21时30分许,在萧县健康路育才幼儿园门前北路段,孙某驾驶车牌号为皖LJ***7的轻型多用途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掉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魏某柏驾驶的皖L7***X号两轮电动车碰撞,致使魏某柏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孙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下掉头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魏某柏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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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四
简要案情:2022年5月18日14时30分,王某红驾驶车牌号为皖LH***7的小型客车,在桃园山庄小区由南向北驶入淮河路向东右转弯时,因观察疏忽,操作不当与交通护栏设施发生碰撞,造成交通护栏设施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王某红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王某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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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五
简要案情:2022年5月20日19时40分许,杨某庆无证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190.96mg/100ml)皖L0***9号牌两轮摩托车,沿G344国道(港口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37公里加750米处,撞到前方行人余某良,致余某良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杨某庆无证醉酒超速驾驶二轮摩托车且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责任追究:杨某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良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