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新闻 > 正文

宿州交警公布8月份事故多发路段及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为确保夏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今年8月份(截至8月31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宿城南三环路(宿怀路至宿蒙路路段);

2、埇桥区G344国道431KM+550M处;

3、埇桥区S229省道灰谷镇至永安镇路段;

4、灵璧县磬山北路殡仪馆南路口;

5、砀山县G310国道340KM(曹庄镇)处。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1

  一



简要案情:2023年8月1日18时40分许,当事人李某驾驶豫N***2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砀山县G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0KM+650M处时,与当事人汪某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汪某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观察疏忽;当事人汪某贺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汪某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双方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

 例 



简要案情:2023年8月27日18时40分许, 当事人王某驾驶皖SD***76号小型新能源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224省道灵璧县尹集北路段超车时,与由当事人张某由北向南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王某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车道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3

  三



简要案情:2023年8月19日10时13分,当事人朱某移驾驶皖CD***3号轻型栏板货车沿G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烟汕线926KM+65M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当事人李某花骑行的电动三轮车(闯红灯)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当事人李某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李某花骑行电动三轮车闯红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朱某移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李某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朱某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4

 例 



简要案情:2023年8月7日16时26分许,当事人胡某婷驾驶皖LU***9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银河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河绿苑南区门前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银河一路人行横道线的当事人李某驾驶皖L8***2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胡某婷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等候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胡某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5

  五



简要案情:2023年8月23日20时08分许,当事人许某超驾驶电动三轮车沿S229省道(二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7KM+700M处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由当事人张某景驾驶的皖LM***3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景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许某超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电动三轮车、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张某景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夜间行驶时未开启照明灯光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许某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景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及第二款:“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内容 / 综合整理转载自宿州交警等“乐活宿州”微信公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致电0557-2980557,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