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交警
主要用于发布道路交通提示信息,宣传涉及交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等。
为确保秋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2024年9月份(截至9月30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埇桥区汴河路(东昌路至中心路)路段;
2、埇桥区G206国道蕲县镇邱元村路段;
3、宿马园区宿州大道与马鞍山大道交叉口;
4、砀山县G237国道193KM+600M(朱楼镇街)处;
5、灵璧县S223省道渔沟镇刘塘村附近路段;
6、萧县S110省道张村地下道;
7、泗县S304省道武圩村路段。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案 例 一
简要案情:2024年9月21日01时35分,当事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LG0***号小型轿车沿埇桥区淮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淮海路交叉口时,与前方同向当事人谢某某驾驶皖L06***号小型轿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谢某某无责任。
案 例 二
简要案情:2024年9月21日17时35分许,当事人陈某驾驶皖L8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埇桥区宿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龙王庙村斑马线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由当事人李某文驾驶皖L2Y***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文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且观察疏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李某文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 例 三
简要案情:2024年9月3日17时22分,当事人陈某放驾驶皖L0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砀山县G23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86KM+350M(丁字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左转行驶当事人胡某洞驾驶载有乘员王某华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当事人胡某洞、王某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陈某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当事人胡某洞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无灯控路口,未让标志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车辆先行,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陈某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胡某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王某华无责任。
案 例 四
简要案情:2024年9月6日07时55分许,当事人刘某田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宿马园区项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马鞍山大道交叉口,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由当事人黄某驾驶的皖LY5***号小型轿车沿马鞍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田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刘某田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黄某驾驶机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刘某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黄某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 例 五
简要案情:2024年9月9日10时15分许,当事人武某驾驶皖LQ2***号小型轿车在埇桥区符离镇安徽华电宿州发电有限公司北侧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口处,与当事人朱某荣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追成朱某荣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武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武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都责任;当事人朱某荣无责任。
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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