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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车充电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车充电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充电设施运营主体、物业服务人,国网宿州供电公司: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皖政办秘〔2024〕31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皖市监价函〔2024〕9号)和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 市 市 场 监 管 系 统 电 动 自 行 车 、 电 动 两 轮 摩 托 车 、 电动正三轮 摩 托 车 安 全 隐 患 全 链 条 整 治 行 动 实 施 方 案》(宿 市 监 办 函 〔 2 0 2 4 〕 3 9 号)规定要求,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充电设施收费政策,规范电动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充电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各充电服务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相关经营者应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4〕102号)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的提示函》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相关经营者应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65号)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各电动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充电量、电价、电费金额、服务费标准、服务费金额、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充电时长计费的,可按电动车充电功率不同分别公示充电综合服务费用包含的充电时长,同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三、严格执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

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向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


四、严格落实充电服务电价政策

各充电服务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按其所在场所执行相应分类电价的政策。

(一)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其所在场所执行相应分类电价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是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二是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段上浮至0.6153元,低谷下浮至0.3353元。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10千伏0.570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5853元/千瓦时。


五、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充分考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益属性原则,会同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协商确定服务费标准。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六、严格执行据实收取充电费用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实行预收充电费用的,单次充电结束后,应据实结算,退还预收充电费用余额。


七、依法加强监管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强化价格行政指导,及时办理投诉举报、双随机检查、监管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充电收费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进电动车充电行业高质量发展。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市电动车充电服务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完善价格管理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电动车充电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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