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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埇桥“3·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22时50分许,埇桥区G344国道大泽乡镇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4.99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人越线行驶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豫HN22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0U1半挂车)所有人。成立于2010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五金产品零售;电器辅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有效期:2022年122日至20261222日,发证机关:武陟县交通运输局。

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焦作弘运公司登记法人何某某与实际控制人于某某不是同一人,何某某仅挂名不参与公司管理工作;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仅仅依靠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学习;安全生产基础台账不全,无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安全教育培训等资料;该公司虽有监控员但未对所属车辆实施24小时动态监管,夜间几乎无人看守。

(二)事故发生经过

3月117时许,驾驶人朱某某驾驶HN22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70U1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自河南省焦作市出发,前往安徽省滁州市送货,1850分许,车辆在连霍高速河南省开封市境内时轮胎损坏,2020分许,轮胎更换完成,沿连霍高速继续行驶,32221分,驶入宿州市埇桥区境内。

3月11315分,丁某某驾驶苏NCR719小型轿车,从杭州市出发,经无锡、常州、南京,178分到达马鞍山市雨山区,此前均是丁某某驾驶。20时23分,换张某某驾驶该车辆。22时50分,丁某某驾驶苏NCR719号小型轿车经滁州、蚌埠等地区,于32235分到达宿州市埇桥区南芦岭卡口,242分,经大泽乡地下道入口驶至G344国道,250分许,沿G344国道由固镇县向宿州市区方向行驶至K435+000处,因越线行驶与相对方向朱某某驾驶的豫HN22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70U1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苏NCR719号别克牌轿车驾驶人丁某某及乘坐人张某某成某死亡。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1.道路基本情况。事发地点位于G344国道K435+000处,公路等级二级,道路呈东南-西北走向,东南往固镇县方向,西北往宿州市区方向。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等级为二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80km/h,路基宽15.00m,路面宽12.00m,双向两车道,横断面布置为:1.50m土路肩+2.25m硬路肩+2×3.75m行车道+2.25m硬路肩+1.50m土路肩;道路中心划设黄色虚线,两侧划设白色机非分道线,无路灯照明;现场线形顺直,视线良好,交通安全设施齐全。

2.道路管养情况。G344国道事发路段日常管养由宿州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埇桥区分中心负责。中心下设9个道班(工区)负责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事发路段属水池工区管养。经查,该中心建立了公路巡查台账与隐患整治台账,事发点道路现场限速标志、道路标线完好,没有遮挡。

设计合标性情况:该路段设计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的相关要求。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1)丁某某,男,苏NCR719号轿车驾驶人,事故中死亡。

(2)张某某,男,苏NCR719号轿车车主,乘坐于苏NCR719号轿车副驾驶位置,事故中死亡。

(3)成某,男,事故中乘坐于苏NCR719号轿车后排位置,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24.99万元。

(五)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资料,当日天气晴,无降水。

2.豫HN22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出行情况

3月11817分,车辆在中牟县连霍高速545公里处,无照片显示;1836分,车辆在开封市龙亭区连霍高速520公里处,无照片显示;2051分,车辆在商丘市民权县连天310国道473公里加750米处,无照片显示。

3月2019分,车辆在夏邑县S325卡口监控处,无照片显示;114分,濉溪县铁佛卡口,照片显示朱某某驾驶;1时24分,濉溪县303省道149公里加130米处,照片显示朱某某驾驶;2时21分,埇桥区西三环与宿蒙路交叉口处卡口,照片显示朱某某驾驶;2时22分,西三环路与Y198卡口,照片较模糊推断为朱某某驾驶;2时25分,西三环与Y197卡口,照片显示朱某某驾驶;2时27分,南三环人民路卡口,照片显示朱某某驾驶;2时28分,南三环西昌路卡口,照片显示朱某某驾驶;2时29分,淮海路卡口,照片显示朱某某驾驶;2时31分,宿怀路卡口,照片显示朱某某驾驶;2时32分,南三环区间测速开始至236分南三环区间测速终点,照片显示朱某某驾驶;2时41分,宿固路与金江七路交叉口,照片显示朱某某驾驶。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3月2256分,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G344国道大泽乡南部,一辆货车与一辆轿车相撞,轿车乘员受伤严重,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迅速出警。3时21分,市消防救援支队出警。3时42分,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及淮河西路消防站3辆消防车、17名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会同医疗单位联合施救,同时,迅速向省交警总队报告。

4时24分,位于轿车副驾驶位置的张某某被救出,同时紧急送上救护车送医急救,5时54分,位于轿车驾驶室位置的丁某某被救出,现场经急救医疗机构确认死亡,5时57分,位于轿车后排位置的成某被救出,现场经急救医疗机构确认死亡,死者均被送往宿州市殡仪馆。7时41分完成现场处置工作,交通恢复正常。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立即批示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公安、应急、交通、卫健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3·2事故应急指挥部,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交警总队及市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接报事故信息后均立即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宿州市市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公安、应急、交通、卫健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3·2”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工作组,组织全市医疗资源,全力救治伤员。按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市公安局积极联系河南省焦作市、江苏省宿迁市相关单位落实赔偿及善后事宜。目前,善后工作已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3·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接收、流转、报送流畅、及时,公安交警、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医疗救助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对反应迅速、救援措施得当、协调配合顺畅、职责履行到位、舆情发布及善后处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应对处置工作总体规范有序、运转通畅、科学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丁某某未按右侧通行规定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朱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路,并存在疲劳驾驶行为

2.焦作弘运公司对所属驾驶人员安全管理不严格、教育培训不到位。

3.公安交警部门路面巡查管控存在薄弱环节。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乙醇定性分析

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2023〕毒鉴字第783号鉴定意见,苏NCR719小型轿车驾驶人丁某某未检出乙醇。

根据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2023〕毒鉴字第776号鉴定意见,豫HN22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70U1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朱某某未检出乙醇。

2.毒驾检测

根据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理化)字〔2023〕25号物证检验报告,丁某某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丁某某无毒驾行为。

根据宿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宿交毒检〔2023〕030201号),采用甲基安非他明、吗啡尿检板对朱某某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阴性。朱某某无毒驾行为。

3.车辆鉴定

(1)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3〕痕鉴字第232号)鉴定意见,苏NCR719小型轿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完备齐全;灯光系因碰撞损毁、无法确认苏NCR719号小型轿车灯光系灯光系是否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2)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司龙鑫〔2023〕痕鉴字第232号)鉴定意见,豫HN2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0U1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第一及第二轴左、右部车轮存在制动力不足现象,第三车轴左部车轮制动组件部分缺失。豫HN2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0U1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2侧面防护装置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GB11567.1-2001《汽车及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及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中相关要求。豫HN2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0U1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转向系完备齐全。豫HN2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H70U1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灯光系因碰撞损毁,无法确认能否处于有效工作状态。豫HN2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0U1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相关要求。

豫HN22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0U1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第一车轴左部车轮为近期新更换轮胎,其失气原因为两车发生碰撞所形成。

(3)根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鉴字第358号)鉴定意见,苏NCR719小型轿车、豫HN2259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不能确定。

(4)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检查,苏NCR719小型轿车不存在超员、豫HN2259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存在超载情况。

4.死亡原因鉴定

根据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死因)字〔2023〕28、29、3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苏NCR719小型轿车驾驶人丁某某应系颅脑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乘车人张某某成某应系颅脑损伤死亡。

(四)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苏NCR719小型轿车驾驶人丁某某未按照右侧通行规定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豫HN22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70U1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朱某某疲劳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苏NCR719小轿车乘坐人张某某成某无责任。

四、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

1.焦作弘运公司

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仅仅依靠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学习;安全生产基础台账不全,无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安全教育培训等资料;该公司虽有监控员但未对所属车辆实施24小时动态监管,夜间几乎无人看守;所属车辆存在第一及第二轴制动力不足等问题。

2.丁某某

苏NCR719小轿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相关规定,未按右侧通行,导致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3.朱某某

豫HN2259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存在疲劳驾驶行为,导致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有关监管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存在盲区漏点,未及时发现车辆未按右侧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丁某某,苏NCR719小型轿车驾驶人,未按右侧通行规定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朱某某,豫HN22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0U1半挂车)驾驶人,疲劳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由宿州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所属车辆存在第一及第二轴制动力不足等问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由河南省焦作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刘某,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二中队指导员,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巡查管控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给予其诫勉处理。

2.张某某,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巡查管控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三)项之规定,给予其诫勉处理。

3.责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向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车辆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苏NCR719号别克牌轿车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违反道路交通相关规定,未按右侧通行。豫HN22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0U1半挂车)驾驶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存在疲劳驾驶行为;在调查中还发现,豫HN2259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0U1半挂车)驾驶人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仅仅依靠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学习;安全生产基础台账不全,无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和安全教育培训等资料。该公司有重型货车70辆左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于拥有超过50辆重型货车的运输企业要有专职的监控员及24小时不间断实施监控。该公司虽有监控员但未对所属车辆实施24小时动态监管,夜间几乎无人看守。

(三)有关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存在盲区漏点,未及时发现车辆未按右侧行驶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安全设施、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使用情况等检查力度不足。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升客货运车辆驾驶人安全意识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客货运车辆驾驶人行车安全意识,严守道路交通规则,规范道路运输行为;推动重点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驾驶人教育和排查机制,通过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抽查,及时发现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并实时提醒,杜绝驾驶人“带病”行驶。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维修保养,严防车辆“带病”上路;要将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考核和安全评估内容。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共享信息,对于满足非现场处罚标准要求的超速、疲劳驾驶等动态监控报警信息,要切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以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私家车”安全监管,针对“私家车”常见的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驾醉驾及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要持续保持严管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加大路面交通安全监管力度

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开展路面隐患排查整治。公路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虽然符合技术标准,但又事故多发的路段,积极研究整治措施,切实提高道路的安全通行水平。公安交管部门要在易发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增加科学有效的预警设备,提高防控能力,有针对性地强化巡逻管控,确保道路通行安全;依托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缉查布控模块,对涉嫌疲劳驾驶的车辆实施主动拦截查处,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切实减少交通事故。 来源: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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