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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心泊湾项目
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为南通城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分包单位拒不配合进行结算,无法确认需支付农民工工资具体金额,造成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频发,春节期间大批农民工多批次到市治欠办上访讨薪,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研究决定:
给予南通城昊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建议主管部门记入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全市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请谨慎与该企业合作。
宿州市利民雅苑项目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宿州盛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安徽鑫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总承包单位现场管理混乱,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欠薪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主动,未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的规定;安徽鑫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配合进行结算;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月拨付人工费,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欠薪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研究决定:
1.给予宿州盛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宿州市建筑领域开发建设企业信用考核有关规定,建议主管部门扣除信用考核相应分值;宿州市人社局将对该项目未按月拨付人工费等问题立案调查;
2.给予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有关规定,建议主管部门按规定扣除考核分值并记入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市人社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给予安徽鑫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建议主管部门记入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全市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请谨慎与该企业合作。
宿州富力城二期项目
该工程由安徽振星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分包公司为湖北胜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春节期间富力城一期项目已发生多次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行为,富力城二期项目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现场管理混乱;分包单位收到工程款后未发放至农民工个人账户,导致2023年春节期间多次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研究决定:
1.给予安徽振星置业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宿州市建筑领域开发建设企业信用考核有关规定,建议主管部门扣除信用考核相应分值;
2.给予湖北胜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建议主管部门记入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全市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请谨慎与该企业合作。
宿州市锦绣华府项目
该项目水电劳务分包单位为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分包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未按规定制作工资表,对工程量结算态度消极,春节前农民工多次上访讨薪,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研究决定:
给予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建议主管部门记入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全市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请谨慎与该企业合作。
宿州市汴河小镇项目
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总承包单位现场管理混乱,对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多次发生农民工通过到省信访局、网上发布舆情等方式进行上访讨薪,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研究决定:
给予安庆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有关规定,建议主管部门扣除信用考核分值并记入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
紫云悦府项目
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为安徽智毅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硕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州市满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分包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未按规定制作工资表,对工程量结算态度消极,导致发生农民工到区治欠办多次上访讨薪,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经研究决定:
给予安徽智毅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硕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州市满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建议主管部门记入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全市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请谨慎与该企业合作。
通和云苑园项目
该项目专业分包单位为安徽领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分包单位对现场监督管理不力,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频频发生农民工通过到市长热线、全国根治欠薪平台等方式多次进行上访讨薪,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研究决定:
给予安徽领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市通报批评,建议主管部门记入宿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全市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请谨慎与该企业合作。
史俊杰(342401********3216)
行为人史俊杰承包宿州市祥生江山樾项目部分木工工程,史俊杰采取拒接电话、逃匿等方式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宿州市人社局已将史俊杰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至公安机关。
蒋磊磊(342201********0536)
行为人蒋磊磊承包宿州市心泊湾项目部分瓦工工程,蒋磊磊采取拒接电话、逃匿等方式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宿州市人社局已将蒋磊磊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至公安机关。
(一)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要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严禁将工程发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各开发企企业及建筑业企业要以此为戒,规范劳务分包及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宿州市建筑工程用工标准的要求,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包工头,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真实规范的劳动合同,及时进行农民工工资的结算与发放,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宿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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