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活宿州
做有温度的新媒体,专注分享宿州品质生活。每天为您推送新鲜资讯、好吃的美食、好玩的去处、新潮的店铺和最美丽的宿州。
遮阳伞(篷)
因其防晒挡雨的功能
深受广大电动车
摩托车驾驶人的喜爱
殊不知
这种行为虽然
提高了“防晒、挡雨指数”
却降低了“安全系数”
给自己的人身和交通安全
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深入推进冬季突出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电动车、摩托车非法加装遮阳伞、雨篷上路行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连日来,宿州公安交警一大队在辖区重点路口、路段持续开展电动三、四轮车非法加装遮阳伞、雨篷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大队民警采取了定点查处和“拆除+教育”的方式,对过往的电动三、四轮车进行严格检查,重点对非法安装的遮阳伞(雨篷)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劝导和查处。同时,民警耐心地向驾驶人解释,冬季天气寒冷,路面湿滑,将遮阳伞雨篷安装在车辆上虽然可以暂时避免雨淋和风刮,但这样做会严重影响驾驶人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的路况,极易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非常危险。因此,民警督促驾驶人在现场将安装的遮阳伞雨篷拆除并收缴,以最大程度保障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
行动中,大队还积极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呼吁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根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交警温馨提醒
摩托车、电动车
加装遮阳伞(篷)后
会影响行车视线
加大车身面积
影响车辆稳定性
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应自行拆除
已安装的遮阳伞(篷)
确保出行安全
✎ 内容 / 综合整理转载自直播宿州、宿州交警等,“乐活宿州”微信公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致电0557-2980557,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