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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州市主城区公园噪声限值的
通告
为加强对宿州市主城区公园的噪声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宿州市中心城区和宿马产业园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等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噪声限值
位于1类声功能区内的公园执行昼间55、夜间45分贝标准;
位于2类声功能区内的公园执行昼间60、夜间50分贝标准;
位于3类声功能区内的公园执行昼间65、夜间55分贝标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园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三、除经依法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活动,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四、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公园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活动。
五、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且拒不改正的,将给予个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1、《宿州市中心城区和宿马产业园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2、《宿州市第一批公园名录》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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