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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卫人口家庭〔2024〕1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宿州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宿州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
宿州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中关于“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资格认定标准
(一)夫妻双方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生育的二孩、三孩家庭。
(二)生育时,夫妻双方均为宿州市户籍或一方为宿州市户籍,且生育子女在宿州市落户。
(三)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多胞胎中四孩及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育儿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育儿补贴。
(四)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抱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二、补贴标准
生育第二个子女,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育儿补贴;生育第三个子女,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育儿补贴。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为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并于子女入户三年内进行申请(申请发放时子女户籍需在宿州市),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程序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单位审核确认。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实际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子女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乡镇(街道)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生育情况进行核实。
(二)其他人员向子女户口登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宿州市一次性育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申请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新出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等。由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乡镇(街道)复核确认,县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五、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育儿补贴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育儿补贴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
(二)夫妻双方均非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育儿补贴由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财政承担并明确相关部门发放。育儿补贴原则上应于审核确认后六个月内发放完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育儿补贴是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公安、民政、数据资源等部门协调配合,把发放育儿补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落实。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资金足额发放。认真执行标准和程序,确保补助对象应享尽享。加强对补贴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市级卫生健康委将定期进行核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全覆盖多层次宣传发放育儿补贴的重要意义,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宿州市一次性育儿补贴发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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